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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台之上窃现金 依法获刑后悔迟

  发布时间:2013-05-22 09:27:37


    商丘法院讯 5月20日,一妇女在银行柜台办理业务时,临时起意,趁他人填写存单之机,暗示一老汉将男子的10000元现金窃走,两人分别被虞城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各处罚金10000元。

    2013年2月28日,妇女陈某在某信用社取钱时,发现柜台上放着一叠现金,而存款人此时正忙着填写存款单无暇顾及,陈某遂向身旁的一老汉王某使了个眼色,王某心领神会,迅速将现金放入随身的纸袋,然后两人借故分别离开。在一僻静角落,两人清点现金后,陈某分得4500元,王某分得5500元。因惧怕银行监控留有自己的影像,两人先后到公安机关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和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切系共同犯罪,鉴于其二人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结合其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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