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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债务共同还 离婚约定不支持

  发布时间:2013-05-24 10:09:03


    商丘法院讯 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在原告为其工程施工中,二被告离婚,并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都归男方所有,债务由男方负责偿还。但欠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5月23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崔某偿还婚姻存续期间原告陈某欠款6500元,崔某偿还离婚后欠款8500元。

    被告李某与被告崔某系夫妻关系。2010年12月,原告陈某完成胜利路小学的部分工程施工后,由被告李某给原告出具了6500元的工程款欠条。2012年1月,原告陈某完成水电工程后,由被告崔某给原告出具了8500元的水电工程款欠条。上述工程款二被告至今均未支付。另查明,2011年3月21日,被告李某与被告崔某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第四项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都归男方所有,债务由男方负责偿还”。

    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是对工程价款的确认,被告应当按照确认的数额支付价款,未及时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2010年12月的欠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2012年1月的欠款发生在二被告离婚之后,该欠款应由被告崔某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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