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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他人致轻伤 寻衅滋事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5-24 10:13:42


    商丘法院讯 一男子听说他人冒充自己,为显示自己的强悍,随意殴打他人,致对方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不料触犯刑律。5月15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梁某听说他人使用自己的名字,心中怒火顿生。于2012年9月29日21时左右,以他人冒充自己为由伙同李某、刘某二人(均在逃),来到车站镇某村,不由分说随意殴打杨某和杨某某,致二人不同程度的受伤。经鉴定,受害人杨某的伤已构成轻伤,杨某某的伤系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梁某等人于2013年2月8日与受害人杨某达成赔偿协议,梁某等人一次性赔偿杨某医疗、误工等费用共计23万元,杨某表示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梁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已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受害人损失,得到了受害人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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