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刘某某与王某某系同村前后邻居,2008年5月11日早晨,刘某某家的树枝被人掰了,便外出问是谁干的,因此双方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刘某某左腿被王某某饲养的狗咬伤,刘某某受伤后,在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治疗,花去医疗费830元。后经村委干部调解未果,刘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刘某某医疗费830元。
说法: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对动物有管理职责,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伤人的黑狗系王某某所饲养和管理,王某某并无证据证明刘某某被狗咬伤系刘某某的过错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王某某对刘某某因狗咬伤而造成的医疗费用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据此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