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新闻 -> 案件播报

琐碎小事起纷争 拳头伤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5-28 09:07:48


    商丘法院讯 被告人尹某与受害人司某本是同村村民,只因邻里之间一些琐事与司某发生纠纷,一拳将其打成轻伤。5月20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决被告人尹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尹某与受害人司某夫妇系同村村民,二人承包地相邻。2012年5月22日下午,被告人尹某见司某夫妇正在和自己相邻的承包地里起土,即上前制止,双方言差语错产生纠纷,争执中被告人尹某用拳头将司某的嘴部打伤,致其左侧上颌部有一厘米长的贯通伤,牙齿松动,无保留价值。经法医鉴定,受害人司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尹某与受害人司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司某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尹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案发后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对其进行了赔偿,得到了受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

网站纠错电话:0370-2209415  
地址:商丘市南京路东段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