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被告人以能给他人购买经济适用房为由,骗取他人钱财,受到法律的严惩。5月27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元10000元。
2011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以能给睢阳区临河店乡村民张某和宁陵县程楼乡村民王某在宁陵县某小区各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为由,骗取了王某和张某购房款共计人民币13.7万元。立案前,王某已归还王一X现金共7000元。
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成事实,隐瞒真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