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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债务起争执 打伤人妻法不容

  发布时间:2013-05-29 11:05:38


    商丘法院讯 被告人杨某在索要债务时,与他人妻子发生争执引起肢体冲突,致人轻伤,不料触犯刑律。5月20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12月9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和徐某等人到县城找李某索要债务,来到李某家门口时,正巧遇见李某的妻子董某,双方言差语错产生争执,争执中被告人杨某将董某推倒在地,致其左枕顶部一9cm长的创口。经法医鉴定,受害人董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与受害人董某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受害人董某医疗等费用共计16万元,得到了董某谅解,董某表示不再要求追究杨某的任何刑事和民事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杨某一年以下量刑。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某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对其进行了赔偿,得到了受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适用缓刑。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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