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爬墙撬门行盗窃 咎由自取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05-29 11:07:40


    商丘法院讯 被告人薛某采取爬墙入院、撬门入室的方式,盗窃现金及财物,受到法律惩罚。5月21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薛某犯盗窃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2年12月14日13时至14时许,被告人薛某采取爬墙入院、撬门入室的方式,分别在路河乡谢营村村民单某家中盗窃现金800元,在李某家中盗窃现金50元、诺基亚5130型手机一部,经物价鉴定价值420元,共计价值1270元。

    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薛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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