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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被骗哭无泪 因未交付自担责

  发布时间:2009-04-22 08:22:00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约定了交货地点,却因为运送货物的车主将货物骗走,一方没有得到货,一方因货物被骗叫苦不迭,不愿赔偿。近日,夏邑法院成功调处一起因货物被骗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8年7月份,原告安徽荣兴饲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宇绒棉有限公司签订了棉花购销合同,由被告给原告供棉花。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在需方仓库(原告仓库)。合同签订后,被告履行了大部分供货义务,最后一车价值25780元的棉花在原告付清货款后,由被告交给豫NM0756货车运送。运送过程中,车主将棉花骗走。被告报案后,主张待公安机关破案后,再赔偿原告。因原告不同意被告的主张,遂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货物并赔偿损失。  

        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我院依法冻结了被告帐户,被告第二天便赶到了我院。承办人随即做调解工作,向被告讲明,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被告尚未在双方约定的交货地交货即被骗,当事人也没有另行约定风险的分担规则,货物被骗的风险应由被告承担。被告应向原告再发一车货物或赔偿相关损失,被告所受损失可在公安机关破案后再向行骗人主张。  

        经耐心细致地工作,被告向原告支付了与货物等值的货款。原告随即撤回了起诉,一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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