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俗话说: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然而,被告人张某却因一些琐碎小事与任某发生争执,致其轻伤,不但赔偿损失,还触犯了刑律,后悔不已。5月19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1月5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和任某因琐事互相辱骂后,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将任某的脸部挠伤,并将任某推倒在地,致其左侧股骨胫骨骨折,1月18日,被告人张某被依法刑拘,1月25日,被依法逮捕。经法医鉴定,受害人任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2月18日,被告人张某与受害人任某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张某赔偿受害人任某医疗、护理、后期治疗等费用共计10万元,得到了任某谅解,任某表示不再要求追究张某的任何刑事和民事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对其进行了赔偿,得到了受害人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