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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被判解除 中介未尽审查义务担责

  发布时间:2013-05-31 10:14:46


    商丘法院讯 第三人在本案的房屋买卖中介服务中,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没有尽到审查义务,且在房屋所有权人没到场的情况,促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最终导致该合同无法履行。5月30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王某向原告杨某支付违约金29800元,第三人商丘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12年10月16日原、被告在第三人处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依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在20日内应共同到房管局办理房屋委托公证手续。由于被告所卖房屋产权登记在他人名下,因他人不到场配合,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原、被告无法在约定的20日内办理房屋委托公证手续。

    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王某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原告杨某诉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王某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第三人商丘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本案的房屋买卖中介服务中,对委托人王某提供的有关资料,没有尽到审查义务,且在房屋所有权人没到场的情况,促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最终导致该合同无法履行。第三人商丘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的连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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