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5月30日,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林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今年23岁的林强,系河南省虞城县的一位具有初中文化的农民,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2月30日被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8月18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9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林强骑着电动车去李老家乡范庙接人,走到张关庙南面300米时,突然发现不远处有人在路上躺着,躲闪时撞到了另一个路人,林强和电动车倒在地上,没等他起来时,被撞者骂着冲过来,接着双方厮打起来。稍后有劝架的过来拉开了他们。这时,被接的朋友来电询问走到什么地方了,林强说在夜宴KTV北边被人打了。短短几分钟后,被接的朋友又带着另外一个人打的来到现场。林强他们三人对那人拽着头发,拳打脚踢一顿后,扬长而去。后经虞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打之人构成轻伤。
2012年11月5日,林强的父亲与被害人及被害人的父亲达成协议,由林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共计20000元。被害人不再要求追究林强的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强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