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 告人卢某在没有办理采伐证的情况,擅自伐树31颗,不料触犯刑律。5月28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卢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
年11月7日,被告人卢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自己以7000元购买的胡某的杨树31颗找贾某等人帮忙伐倒。11月8日,被告人卢某准备拉走卖掉时被森林公安人员查获,同日被夏邑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林木工程师鉴定,被伐林木活立木蓄积为17.368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违反《森林法》有关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无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依法判处。
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违反《森林法》有关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采伐树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等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