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6月10日,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诉讼案件,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陈小曼的离婚诉讼请求。
原告陈小曼与被告吴小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9月1日在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开始同居生活,于2011年(农历)3月13日生育长女。由于被告母亲琐碎事太多,夫妻时常生气吵架,造成夫妻感情不是太融洽,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吴小磊称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不同意离婚。
法院认为,原告陈小曼与被告吴小磊经媒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生育一个女孩,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影响了夫妻感情,但未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结婚五年,夫妻感情还在,尚有和好的可能。遂依照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判后寄语:有人说,婆婆与儿媳妇是一对感情上的敌人。婆媳关系紧张往往导致夫妻关系僵局。但组成家庭不容易,只要双方正确对待婚姻,相互帮助、相互尊重、相互扶持,认真处理好双方之间的矛盾,正确处理家庭成员间矛盾,双方是有和好的可能。即使离婚,代价可能会很高,也未必一定幸福。(文中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