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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钱眼开一失足 悔罪退赃轻量刑

  发布时间:2009-06-22 11:22:24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朱某(1983年出生)偶然看到同屋室友口袋中有大量现金,朱某未经受住钱财的诱惑,见钱眼开将钱盗走。6月22日,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在虞城县刘集乡国有林场打工,2009年4月27日下午3时许,朱某在林场一帐篷内看到同室的赵某衣服口袋内装有大量现金,赵某将衣服放置于床上外出。朱某便趁无人之机将赵某衣兜内的7600元钱偷走,分别藏匿在自己家中。案发后,赃款被全部追回退还失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认罪、悔罪,赃款全部退还失主,减轻了对社会损害,可酌情从轻处罚。朱某是去工地帐篷内喝水时看见床上的衣服兜内露出钱时临时起意盗窃,其行为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与有预谋、有准备的盗窃犯罪相比,主观恶性相对较小。鉴于朱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本案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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