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6月13日,睢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胡某、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三被告人均处罚金9000元。
2012年11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刘某、杨某驾驶摩托车,流窜到睢县蓼堤某村将张一X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红色隆鑫牌的摩托三轮车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摩托三轮车价值为2500元。同日又窜至睢县县城某小区内盗窃受害人张二X黑色本田弯梁摩托车一辆,后被睢县公安民警抓获。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2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刘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三被告人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胡某、刘某、杨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的,系累犯,且系流窜作案,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刘某、杨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结合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