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原告郝某与被告李某解除同居关系后,因子女抚养与财产问题没有达成协议,造成原、被告及其两个家庭之间吵闹了长达一年多的时间。6月17日,睢县法院审结了这起同居析产及子女抚养纠纷案件,彻底解决了这一纠纷,一审判决原、被告女儿由被告抚养,原告不负担抚养费;原告婚前财产(嫁妆)归原告所有,摩托三轮车一辆归原告所有。
原、被告经人介绍订婚,并于2008年农历腊月29日按照农村风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于2011年7月6日生下一女儿,原、被告女儿自从其9个月大时一直由被告抚养至今。原、被告女儿圆九时,原告父亲给原、被告道喜钱7000元,并送价值2000元的小天鹅冰箱一台,价值4800元摩托三轮车一辆,原告的嫁妆存放在被告家中。庭审后原告表示如果女儿让其抚养,不让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也表示,如果女儿让其抚养,不让原告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仍属同居关系,对此关系原、被告已自行解除。原、被告同居期间所生女儿,一直随被告生活,不依靠母亲哺乳已经能健康成长,且原告未能举出证明其女儿随其生活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原、被告女儿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为宜,对于原告要求由其直接抚养女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嫁妆是其婚前个人财产,被告应当返还。在原、被告女儿圆九时,原告父亲给付的道喜钱7000元、价值2000元的小天鹅冰箱一台及价值4800元摩托三轮车一辆应视为对原、被告一个小家庭的赠与,原告享有三分之一的所有权,当时的价值是13800元,每人的份额应为4600元。但是冰箱、三轮车已经使用两年,应有所贬值,每人的份额相应减少,本院确定三轮车归原告所有,冰箱及7000元归被告和女儿。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息诉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