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案件审限管理,夏邑县人民法院建立了“四项机制”,严防案件超审限。截至今年5月底,该院共审、执结各类案件1041件,案件办理周期平均缩短15天,法定审限内结案率100%。
一是建立“审限告知制”。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确需中止或延长审限的,应将延长期限、中止诉讼等法定变更审限的事由和程序书面向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疑问的,法官应当作出解释;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在指定期限内申请复议。
二是建立“限时办结制”。 推行审限提速,对于民事案件在法定审理期限内,如果没有重大、疑难等特殊情况,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要在两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要在四个月内结案;对于一般行政诉讼案件要在两个月内审结。
三是建立“三级监督制”。案件从立案起,即由立案庭长、业务庭长、主管副院长三级督查,除立案庭负责跟踪掌握法官手头案件的数量和办理进度外,业务庭长在案件办理期限过半前进行预警;主管院长就案件进展情况在本院局域网上不定期抽查、督办,促使案件尽快办结。
四是建立“审限考核制”。修订法官业绩考核相关规定,将是否拖延办案、消极办案、是否超期限列为衡量审判绩效的重要指标,定期对法官的案件办理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