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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引纠纷 依法维权遂心愿

  发布时间:2013-06-18 09:22:56


    6月18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令被告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某借款5万元及利息。

    经审理,法院确定以下案件事实:2007年10月20日,经赵某介绍并担保,齐某与靳某以借款人的身份共同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1分5厘,并出具了内容为“今借到杨某现金壹拾万元整(10万元),月息1分5厘。借款人:齐某、靳某;担保人:赵某”的借条。后原告杨某经与靳某协商,靳某表示愿意偿还10万元本息中的一半,因被告齐某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齐某偿还上述10万元借款本息中的另一半即5万元本金和利息。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本案中,赵某作为担保人,但双方未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赵某对该笔借款依法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靳某作为共同借款人之一,对该笔借款依法也负有连带清偿责任,但原告放弃赵某的保证责任,并以靳某已答复偿还10万元本息中的一半为由,要求被告齐某偿还10万元借款本息中的另一半,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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