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在虞城县张集镇某村,一对农民亲兄弟马安、马全,在2010年7月12日,弟弟马全先推墙头引起打架,哥哥马安的儿子打了亲叔叔,接着哥哥马安用瓦刀将马全砍伤。马全当即被送到虞城东康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颈骨损伤、脑震荡、头面及左前臂裂伤。后又转入虞城县人民医院治疗。2011年8月11日原告又到山东省单县医院治疗。为此,马全共支出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12000元。后经村委会调解,哥哥马安仅给原告2800元。要求哥哥马安再次进行赔偿,被拒绝,弟弟马全遂诉至虞城县人民法院。
另查明,原告马全受伤后,经虞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损伤为轻微伤,虞城县公安局于2010年8月5日对被告马安处以行政拘留5日。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原、被告因宅基地产生纠纷,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的损伤与被告的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被告应赔偿原告相应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遂依法判决被告马全赔偿原告马安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共计4961.53元。(文中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