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原告付某在睢县某社区干工木工活时被楼上掉下的建筑材料砸伤胳膊,构成九级伤残,原告付某因此向雇主姜某和工程承包人葛某索要赔偿,未果而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姜某和被告葛某连带赔偿其医疗费等项损失共计50000余元。6月18日,睢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令被告姜某和被告葛某连带赔偿原告付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项损失共计47000余元。
被告葛某承包睢县某社区工地,被告姜某承建被告葛某承包工程的木工部分,原告付某受雇于被告姜某在社区工地上干木工活。2013年4月26日,原告付某在工地干活时,被楼上掉下的物件砸伤,花去大量医疗费,后因赔偿问题而引起本案诉讼。
睢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付某对于损害的发生无明显过错,被告姜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给付某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设施,导致付某在从事劳务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姜某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被告姜某作为个人进行木工业务的施工并未取得相应资质,被告葛某作为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告姜某没有相应施工资质而仍将其承包工程的木工部分分包给其施工,致使付某在从事木工活动时遭受人身损害,应与姜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