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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就餐摔伤酒店未尽安全义务应担责

  发布时间:2013-06-25 09:12:21


    6月24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商丘市某餐饮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99820.8元。

    2013年1月2日18时许,原告王某在被告商丘市某餐饮有限公司预定了二个房间用餐,在用餐过程中,原告在房间门口摔倒在地上,致使原告受伤送往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肱骨骨干骨折,后经手术治疗,共支付医疗费15293.2元。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吕磊左肱骨骨折为9级伤残,去除固定物费用为6000元。

    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在被告处携宾客就餐,双方之间成立餐饮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商丘市某餐饮有限公司明知火锅产生的水蒸汽易使地面湿滑,极易造成前来就餐人员摔倒的情况下,应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或尽明确告知义务以防止意外的发生,其未能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的损伤负有赔偿责任。原告在房间准备出去的时候因地面湿滑摔倒而受伤,原告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尽到一个消费者应尽的注意义务,造成了自身损害,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原、被告在该次服务合同中造成一方伤害,原告承担30%的责任,被告商丘市某餐饮有限公司承担70%的责任。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42601.24元。被告商丘市某餐饮有限公司按责任比例应承担99820.8元,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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