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原告受雇于被告为被告王某建房,在建房过程中,因被告王某提供的楼板断裂,原告摔伤至骨折,被告陈某、王某仅支付部分费用,其余不再支付。6月25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王某赔偿给原告沈某29551.33元,被告陈某赔偿给原告沈某36636元。
2012年夏天,原告沈某跟随被告陈某为被告王某建房,2012年8月29日上午,原告在为被告王某垒二楼至三楼的楼梯时,楼梯的楼板突然断裂,原告从三楼摔到一楼,后被送入商丘市某人民医院救治,住院17天,诊断为:1、左侧股骨中断骨折;2、左胫骨中断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原告之伤经商丘商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损伤构成八级伤残,鉴定费1300元,建房楼板系王某自己提供,被告王某仅支付了医疗费21110元,被告陈某支付检查费1110元,对其他损失两被告均不愿赔偿,
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侵犯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原告沈某受雇于被告陈某,在为被告王某家建房时使用旧板,致使原告受伤,构成八级伤残,被告王某作为房主,是受益人,对旧板拥有所有权,明知存在安全隐患却让被告陈某的雇员沈某使用,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雇主陈某对工人施工时的安全措施不到位,且明知房主提供旧板存在安全隐患,而放任原告使用,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使用旧板存在安全隐患却仍然施工,没有注意到自身的安全,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减轻被告王某、陈某承担的民事责任。原告各项损失总计119153.33元。被告王某承担40%的责任,47661.33元(119153.33元×40%),扣除已支付的医疗费21110元后被告王某应承担26551.33元,被告陈某承担30%的责任,35746元(119153.33元×30%),扣除检查费1110元后应承担34636元,原告自己承担30%的责任。另精神损失费王某承担3000元,陈某承担2000元,被告王某应赔偿原告29551.33元,被告陈某应赔偿原告3663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