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然而被告人杨某在无销售烟草制品批发企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便打起了销售伪劣成品香烟的主意,最终害人害己。5月29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杨某在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给刘某(已判刑)伪劣“猴王”、“散花”、“渡江”等品牌成品香烟30余件,销售金额9000余元;销售给尹某、申某、丁某伪劣“红旗渠”、“散花”、“哈德门”等品牌成品香烟10余件,销售金额13000余元。被告人杨某共计销售伪劣成品香烟四十万余支,销售金额22000余元。2013年2月28日,被告人杨某被依法刑拘,同年4月7日被依法逮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自己没有销售烟草制品批发企业许可证,销售伪劣成品香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规定,在没有销售烟草制品批发企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伪劣成品香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等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