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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他人在自家抢劫不构成“入户抢劫”

  发布时间:2013-07-01 09:47:18


    

    案情:2011年元月,从某某、王某某、王某伙同他人(在逃)在某酒店打牌时,王某某提出在其家中召集人来牌,然后抢劫牌场。后由从某某开车,王某某购买砍刀和马虎灯帽子等作案工具。2011年1月21日下午6时许,王某某、王某召集被害人马某、李某等人到王某某家趁王某某家无人时打牌。被告人从某某驾驶面包车带领王某等人蒙面,并手持砍刀等凶器,用钥匙开门,冲进王某某家中,将被害人马某、李某等人打伤后抢走赌资12000余元。

    观点:本案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无有争议,而本案否构成入户抢劫,却有三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构成入户抢劫,首先,三被告人从预谋到实施抢劫犯罪的客体均为参赌人员和相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并未涉及户内家庭成员的人身、财产权利;其次,其内外勾结,用钥匙入门,而非暴力非法侵入,综上,本案虽符合“户”的场所特征,但并不符合“户”的功能特征及将入户抢劫列为抢劫罪加重情节的立法本意,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三被告人不构成入户抢劫。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首先,本案发生在被告人王某某家中,符合“户”的作案范围;其次,本案入户的目的具有非法性;第三,本案的暴力或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

    第三种意见认为,从某某、王某构成入户抢劫,王某某不构成入户抢劫。

    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即本案不构成“入户抢劫”,理由如下:

    第一、入户抢劫是抢劫犯罪的一种类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入户抢劫"的“户”,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其中的“他人”是被抢劫的对象,指犯罪分子以外的人。

    第二、"入户抢劫"的“户”是指享有私生活的自由的空间,非经他人同意不得进入的地方。本案中,从某某、王某与王某某合伙抢劫,进入的是王某某的家,且是经过王某某预谋好的。

    第三、"入户抢劫"应是入户并抢劫该户主的财产,而本案中,犯罪分子抢劫指向的对象是被害人马某、李某,而非王某某及其家庭成员。实施抢劫的标的物是马某、李某的赌资,而非王某某家庭成员的财产。

    总之,入户抢劫的认定,关键是被抢劫对象与罪犯实施抢劫的场所的认定。本案中,被抢劫的对象是马某、李某,犯罪分子实施抢劫的场所是共犯王某某的家中,而并非马某、李某家中,所以,本案构三被告人成抢劫罪,不构成“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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