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7月1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以交通肇事罪一审判令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3年1月8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无证驾驶豫NVJ906号的小型客车沿睢县至长岗镇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范洼卫生院门口东,与同方向行驶的,由王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驾车逃逸。经睢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张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张某赔偿被害人亲属179000元,其中张某承担69000元,保险公司承担强制险110000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对其从宽处罚。综上所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