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钱财乃身外之物,生不带来死不带去,所以,对于钱财不可有过多的贪念,否则往往会因自己一时的贪念,葬送了自己的前途和幸福,损人又害己。2013年7月2日,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刑事案,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重婚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0月份,被告人丁某以和被害人李XX结婚为由,向其索要彩礼及首饰等钱物共价值9000余元,后在与李XX登记结婚后携款潜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赔。
另查明,2010年10月份,被告人丁某在与李XX办理婚姻登记后,在两人婚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的情况下,又与徐XX办理婚姻登记。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丁某明知本人有配偶又和他人登记结婚,其行为构成重婚罪。被告人丁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诈骗赃款全部退还,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