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7月22日,睢县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犯罪的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分别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刘某、张某夫妻二人,于2009年在睢县城关镇民主路成立睢县中原家电有限公司,经营家用电器商品销售,刘某为公司总经理,张某为法人代表。2009年6月份至2011年6月份期间,二被告人经营的睢县中原家电有限公司受睢县财政局委托,负责审核、录入、垫付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在销售国家补贴的家电下乡商品期间,为了套取国家补贴款,二被告人利用其受国家机关委托代理的职务之便,被告人刘某从不法商贩手中套购家电下乡补贴标示卡。被告人张某利用多复印购买商品客户的户籍资料、借用他人户籍资料等方式,虚构下乡家电补贴销售业务,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款51310元。2012年以来,在其他人的类似贪污行为被相继查处之后,二被告人便于2013年5月8日主动到睢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将赃款全部退缴。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张某为了非法获利,利用其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家电下乡补贴商品销售的职务之便,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款,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而且属于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在检察机关未掌握其贪污事实的情况下,主动到检察机关如实交代贪污公款的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主动认罪,积极退出贪污的赃款,悔罪态度积极诚恳,法院决定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刘某、张某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