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调查研究 -> 理论研讨

出具证据收具的必要性

  发布时间:2013-07-23 15:27:17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均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也就是说,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经办人员必须给当事人出具证据收执。但是,在卷宗评查中,发现不少法院没有按照这一规定给当事人出具收据,这种作法是错误的,其实给当事出具收据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一是明确责任。给当事人出具证据收执后,可以明确当事人给法院提供了多少份证据,提供了哪些证据以及提交的证据是复印件或是原件,以免日后法院与当事人因提供的证据产生矛盾。笔者所接触到的一个离婚案件,该案经调解和好结案后,当事人到法院要求退回结婚证原件,但法院承办人员称只收到过结婚证复印件,当事人坚称向法院提交的是原件,并多次到法院吵闹,造成很不好的影响。

    二是有利诉讼。给当事人出具收执,固定了当事是在某一具体时间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是不是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的证据。这是时间节点对有些诉讼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比如行政诉讼,如果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未提供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又无正当逾期理由的,法院将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三是加强办案人员的责任心。承办人员给当事人签收证据收执后,就多了一份责任,就会小心地保存保管证据,也会加强对证据审查,从而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案件质量。

    所以,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后,应当及时、准确的出具收具,不能马虎大意。


关闭窗口

网站纠错电话:0370-2209415  
地址:商丘市南京路东段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