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表面看视合伙实际为借贷纠纷的案件中,依法判决曹某义偿还曹某祥垡借款111万元。再次以鲜活的事实敬告各位民间投资人,合伙约定一定要清析,决不可糊里糊涂被欺骗,否则自己正常权益难保障。
2008年8月,原告曹某祥与被告曹某义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曹某祥投资130万,由曹某义负责生产销售挂车,合作期限4年,合同执行4年后,曹某义不能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并于2010年11月出具保证书,保证还款60万元。经多次催要无果,原告曹某祥将被告曹某义诉至法庭。
法庭经审理认为,原告曹某祥与被告曹某义签订的合作协议,只约定了原告曹某祥向被告曹某义投入资金和享受利润,并没有约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因此,该协议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应当确认无效。被告曹某义在原告曹某祥催要投资款后,出具保证书,保证归还款项。因此,该案性质符合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应属民间借贷关系。此外,原告曹某祥请求被告曹某义按借款时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应当予以支持。除去双方已经履行的义务,判决曹某义偿还曹某祥垡借款111万元及利息,逾期则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