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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聊天引纷争 一时冲动获徒刑

  发布时间:2013-08-02 10:03:28


    商丘法院讯 8月2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的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各判处被告人洪东华、仲聪明管制一年。

    2013年2月11日下午,匡城乡的庞某某、庞一某等人在QQ群聊天,匡城乡洪庄村的洪一某到群里,发信息骂庞某某,双方在互联网上对骂。2013年2月12日下午14时左右,在匡城乡后庞村北地玩耍的庞某某、庞一某、庞二某、庞三某等人遇见了洪一某,双方发生争执。匡城乡洪庄村洪东华、仲聪明等人知情后追赶庞三某等人,追到后庞村对庞三某等人殴打。后庞村村民吕一某、陈一某劝解时,分别被洪东华、仲聪明打伤。经法医鉴定,吕一某的肋骨骨折,构成轻伤;陈一某的颌面部穿透创伤,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洪东华、仲聪明和被害人吕一某、陈一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洪东华、仲聪明赔偿吕一某、陈一某等人各项费用共计14万元。2013年5月29日仲聪明到睢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洪东华、仲聪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吕一某、陈一某轻伤,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故意犯罪。案发后,被告人洪东华、仲聪明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仲聪明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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