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普法园地 -> 以案说法

母亲的违法行为给子女造成精神损害子女能否获得赔偿

  发布时间:2009-06-23 11:47:20


        案情:一年前,李某的父母关系恶化,母亲认识了单身汉连某,随后两人私奔。李某和父亲多方查找,得知母亲生活在连某老家,并与连某对外以夫妻名义生活。李某和父亲多次劝母亲回家,均遭其拒绝。母亲与人私奔后,李某外出时多次被人嘲弄;在当地求职时,因为母亲的违法行为,也多次不被录用。这些都让李某感到痛苦、羞辱,为讨回尊严和弥补自己遭受的痛苦与羞辱,他决定向法院提交诉状,要求母亲向他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他能因为母亲的违法行为请求精神赔偿吗?

        说法:不能。因为:第一,他母亲的行为虽然违法,但她在实施这些行为时并没有针对子女本人,也就是说他母亲实施违法行为的目的不是伤害子女;第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只有他母亲对他有伤害的主观意识和行为,她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他母亲没有希望你受到伤害的主观意识,也没有针对性的行为。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侵权人通常只对其故意侵权行为承担精神赔偿责任,而在本案中,他母亲对他没有故意侵权行为。综上所述,他不能因为其母亲的违法和不检点的行为请求精神赔偿。


关闭窗口

网站纠错电话:0370-2209415  
地址:商丘市南京路东段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