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7月31日,虞城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在自己的院子里煮猪头肉,每次煮肉时都加入少量亚硝酸盐,后将含有亚硝酸盐的熟猪头肉在虞城县集市上自家肉摊上出售。2013年4月18日,执法部门检查时,现场抽取张某所煮的猪头肉及肉汤进行检测,亚硝酸盐的含量分别为3.1×102 mg/kg、6.5×102 mg/kg。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结合被告人张某的具体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