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新闻 -> 案件播报

结婚未同居 彩礼当返还

  发布时间:2013-08-12 09:58:49


    商丘法院讯 8月8日,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婚约彩礼的离婚案件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离婚虽然没有意见,但就彩礼是否返还和返还多少一事意见不一,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达成同知。

    今年3月,姚某与吕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在很短的时间内,两人就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没有一起居住生活。登记前,姚某向吕某赠送了现金、戒指等价值4万余元的彩礼。后因琐事,双方产生矛盾,闹起了离婚,因吕某拒绝返还彩礼,姚某提起诉讼,在请求离婚的同时,要求吕某返还全部彩礼。依据《婚姻法》及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结婚后没有同居生活的,一方收取的彩礼应予返还。根据这一规定,承办法官耐心对吕某进行了说服教育和调解,在姚某主动放弃部分请求的情况下,双方同意离婚,吕某返还姚某28000元现金和一枚戒指,并及时进行了履行,使这一起双方争执不下的离婚案划上了句号。


关闭窗口

网站纠错电话:0370-2209415  
地址:商丘市南京路东段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