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7月29日,虞城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蔡某、 韩某、魏某伙同他人经过预某后,在河南省南阳市辖区二广高速路庶山站附近,故意开车和被害人的车辆造成刮擦交通事故假象等方式,以索要高额维修费的名义,乘机敲诈车主张某现金14800元。2012年10月24日13时许,三被告人伙同他人,在河南省南阳市辖区二广高速路双铺站附近,采取上述方式,乘机敲诈车主熊某现金15000元。2012年10月30日12时许,三被告人伙同他人在济广高速路商丘段,采取上述方式,乘机敲诈车主刘某现金14800元。后韩某、魏某在逃跑过程中,被人安机关抓获,所得赃款被追回,退还刘某。
本案在审理中,虞城县法院将所追赃款先后退还给被害人张某现金14800元,熊某现金1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某、 韩某、魏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或要挟的方法索要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系共同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随作上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