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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月内砸车盗窃十八次 “再进宫”撤销缓刑判重刑

  发布时间:2013-08-21 09:23:53


    商丘法院讯 现在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逐渐多了起来。有些车主安全防范意识不强,随意将手包、钱包及贵重物品放置在车内的显著位置,这就引起一些窃贼的格外注意。这些窃贼往往在凌晨用消防锤将车玻璃砸碎,然后将车内财物窃走。夏邑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砸车盗窃的案件,被告人刘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5月31日被夏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现因盗窃罪撤销缓刑,合并执行后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日至11月22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采取用消防锤将车玻璃砸碎的方式先后在夏邑县公疗医院对面健康胡同、夏邑县红十字医院内等地点实施盗窃十八次,共窃得财物价值152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用消防锤砸车窗玻璃的破坏性手段,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15200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辨称,关于本案盗窃物品数量、价格不客观,应认定为12万元的辨解观点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盗窃罪,应当撤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部分,与盗窃罪数罪并罚。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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