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在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大门前,“啪、啪、啪、啪”的鞭炮声吸引了不少行人驻足发问:怎么回事?
原来这是宁陵县逻岗镇二郎庙村70多岁的村民蒋举华给该院民三庭法官送感谢信和锦旗来了。
事情是这样的,蒋举华很早的时候在二郎庙村西南开垦有26亩的河滩荒地。1997年底,蒋举华与同村的蒋某某等三位村民达成协议,把这26亩的开荒地包给了他们耕种,期限为1997年至2040年,承包费15000元。当时三位承包人已付给蒋举华10000元承包费,下余5000元,说好到2010年付清。后因协议的期限产生纠纷,双方官司从一审打到二审,谁都不让步。案件到民三庭后,主审法官朱金礼多次调解,并到现场查看所争议的地块,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结合该案实际向双方当事人细剖法理:
双方争议的26亩土地,原属于集体所有的河滩荒地,是蒋举华开垦的, 1997年之前蒋举华曾租赁给其他村民耕种,已变成了可耕种地块。蒋某某三人认为1997年蒋举华将该地承包给他们时,并未开垦,为盐碱荒地、河洼地,这与双方所签土地租赁合同书并已向蒋 举华交纳租赁费而且已耕种该土地的事实不符。已生效的2010年宁陵法院民事判决书与2011年商丘中院民事判决书均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土地租赁合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开垦后用于农耕而未交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规定的农村土地。此类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加以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据此,二审法院依法确认租赁年限部分无效,对双方协议的租赁年限进行了变更。
透彻的法理剖析,令纠缠了三年多的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
这起案件的解决,在当地引起了很好的反响,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通过我们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可以化民怨、解民忧,让法制的阳光沐浴在人们的心田,就象暧风吹散人们心头冬日的阴霾一样,这也是我们执法人所追求的。”民三庭庭长范杰动情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