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出狱之后本该好好反省,重新做人,以积极的心态和为人迎接新的人生。然而有些人却偏偏不思进取,好吃懒做,一旦失去了生活来源,罪恶之手就痒痒起来,重新滑入犯罪的深渊。9月9日,夏邑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翻墙进入夏邑奥康服饰厂区,先后在女工宿舍二楼、三楼多个房间实施盗窃,计盗窃徐某某、孙某某的现金共614元。盗窃过程中被徐某某从监控录像中发现用高音喇叭呼喊,该厂职工闻讯赶到将其当场抓获。赃款被全部追回退给失主。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9日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5月11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61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属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故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