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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残儿童收养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发布时间:2013-10-11 16:52:37


    为切实保障被弃婴儿、孤儿在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就业等方面的基本需求,体现党委政府对社会孤、残儿童的关爱,避免或减少因孤、残儿童收养、看护等方面存在不足而引发社会问题,笔者就孤、残儿童收养、看护提出如下建议:

    一、拓宽抚养主体,妥善安置孤儿

    (一)亲属抚养。孤儿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确定,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近亲属,要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监护人;没有前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孤儿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机构养育。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站或敬老院收留抚养。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站或敬老院,可在社区购买、租赁房屋,或在机构内部建造单元式居所,为孤儿提供家庭式养育。可以联系公安部门及时为孤儿办理儿童福利机构、收容站或敬老院集体户口。

    (三)家庭寄养。由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可由监护人对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进行评估,选择抚育条件较好的家庭进行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并给予养育费用补贴。

    (四)依法收养。鼓励收养孤儿。收养孤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办理,对依法收养的孤儿,需要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应公安部门及时予以办理,并在登记与户主关系时注明相互关系。对寄养的孤儿,寄养家庭有收养意愿的,应优先为其办理收养手续。

    二、健全制度,维护孤儿基本权益

    (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保障孤儿基本生活需要,民政部门要根据孤儿生活变动情况,实行孤儿保障动态管理,严格按照程序及时办理审批、增发、停发手续;要切实做好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规范发放程序,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要通过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逐步提高孤儿亲属监护抚养孤儿的能力,满足孤儿正常生活需要。

    (二)提高孤儿医疗康复保障水平。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参保(合)费用由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

    (三)落实孤儿教育保障政策。学龄前孤儿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免收保教费。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学校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

    三、健全机构,提升孤儿保障水平

    科学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和工作岗位,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培训。在整合现有社会福利机构从业人员队伍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购买服务和社会化用工等形式,充实儿童福利机构工作力量,提升服务水平。

    四、完善机制,促进孤儿福利事业健康发展

    依法保护孤儿的人身、财产权利,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孤儿提供法律服务,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孤儿,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积极开展孤儿法制教育,提高孤儿法律意识。

    加大宣传引导。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的人道主义精神和传统美德,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孤儿的氛围。大力发展孤儿慈善事业,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提供服务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救孤恤孤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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