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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与人起争执 无故殴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10-22 15:20:36


    商丘法院讯 10月17日,夏邑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赵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6日中午,被告人赵某在夏邑县杨集镇“人和”饭店喝酒时与沈小方发生争执,后赵某邀来怀某、任某某、任某某等十多人,无故殴打赵长某、孙某、赵运某。经鉴定,赵长某、孙某某、赵运某的伤均为轻微伤。另查明,2010年5月16日经赵占某、赵金某调解,赵某、怀某与赵长某、赵运某、孙某某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赵长某、赵运某、孙某某住院一切费用,并赔情道歉,赵长某、赵运某、孙某某对赵某、怀某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不要求追究一切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纠集多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年轻人聚会时饮酒对活跃一下氛围、增强彼此的友情是有一定必要的。但任何事过犹不及,饮酒之后借着酒劲闹事,甚至无故殴打他人,就与原本的初衷背道而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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