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新闻 -> 案件播报

虚构事实诱人投资 诈骗钱财被判无期

  发布时间:2013-10-22 17:43:00


    商丘法院讯 “前景好、效益大、利润高”引来投资人竞折腰。9月27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该院以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徐某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徐某刚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徐某刚的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该院经审理查明, 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徐某刚称投资建设“车载GPS监控平台”车辆监控系统前景好、效益大、利润高,隐瞒自己未经资质认证,以及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电信部门许可的事实,虚构投资数额,欺骗被害人姜XX、王XX等投资。同年10月份,在徐某刚发现已安装的车载监控系统运营不善的情况下,仍以投资为名向多人借款,先后骗取姜XX人民币125.8万元、王XX80万元、李X72万元、王X15.5万元、宿XX4.5万元、金XX10万元、蒋XX10万元、杨XX10万元、贾XX3万元。徐某刚将骗得的资金除购买价值约30万元的设备外,其他钱款用于购买彩票等挥霍,在被害人发现被骗多次要求归还时,徐某刚拒不退还,非法占为己有,造成被害人计3308000元的损失无法追回。

    2012年2月份,徐某刚应聘到中国联通公司广西来宾市兴宾城区分公司工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12年2月21日、2月24日、3月6日、3月14日四次在该公司领取手机56部(其中iphone4S手机52部、小米手机4部),共计价值247308元,低价销售后,将钱款非法占为己有拒不归还。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徐某刚将广西来宾市兴城区联通分公司手机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罪名不能成立,应构成职务侵占罪。徐某刚诈骗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且拒不退还,应依法严惩;职务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

网站纠错电话:0370-2209415  
地址:商丘市南京路东段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