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伐树过失致人亡 积极赔偿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3-10-23 09:24:42


    商丘法院讯 10月21日,夏邑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件,被告人张某兰、张某科二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张某兰、张某科在夏邑县火店乡马庄村张楼锯树时,因没有做好避险措施,在所锯的树倒时将拾树枝的宋某某砸伤致死。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为:宋某某系钝性外力作用致头、胸、腹部损伤引起复合性损伤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兰、张某科因过失而致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兰、张某科因过失而致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二被告人与被害方达成协议,赔偿被害方损失,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因素,法院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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