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10月18日,夏邑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0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豫NKK278号轿车(经核实系套牌车辆)沿县府路行驶至东光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进行鉴定,其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5.9毫克,为醉酒驾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