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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无故砸人车 民事赔偿担刑责

  发布时间:2013-11-01 09:09:07


    商丘法院讯 10月25日,夏邑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付某某酒后借着酒劲无故砸坏他人汽车,给他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刑徒刑七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0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付某某酒后来到夏邑县联通公司业庙营业厅门前,将该公司停在其门前的一汽佳宝面包车车玻璃、左前车门、前大灯、尾灯等砸坏,经夏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辆毁坏价值2895元。2013年9月11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付某某一次性赔偿王某某损失人民币10000元,王某某对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任意毁坏他人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付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某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只砸了前、后挡风玻璃及前大灯,其它毁损不是其砸的辩解观点与现有证据矛盾,且无其他证据相佐证,法院不予采纳。但被告人系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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