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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抗法致人伤 妨害公务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11-01 09:21:01


    商丘法院讯 面对执法人员的正常工作检查,有的人选择的不是积极配合,而是百般抵触,甚至不惜以身抗法,最终免不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10月31日,夏邑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妨害公务案,被告人徐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9日,夏邑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配合夏邑县商业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马头镇刘各村刘某某没有取得生猪屠宰资格的生猪屠宰点进行执行检查时,刘某某之妻被告人徐某某采取抓挠、厮打执法人员等方式阻挠检查,并将夏邑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李某某抓伤。经夏邑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右前臂内侧分别有9.6×0.3cm、4×0.3cm、5×0.3cm的擦伤,左手背有散在的擦伤,左手背有一大小为1.3×0.3cm的擦伤,李某某的伤为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徐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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