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11月25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河南省世纪泰美车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欧阳亮臣损失共计30821元。
原告于2013年4月4日上午在被告何团结处购买了一辆步步先牌电动三轮车。当天下午,原告外出,驾驶该电动车回家,行至离家门口20米左右时,电动车车翻,将原告砸伤。原告家人检查车辆后发现,电动车无论是按前进挡开关还是按后退挡开关,电动车都是向后退。经现场勘验,电动车只有后退挡,没有前进挡。原告在睢县人民医院住院4天,花费了2828.65元。经鉴定,原告构成6级伤残,护理期限是180天。花去鉴定费1300元。交通费200元。
睢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针对本案而言,被告世纪泰美公司生产的涉案电动车,只有后退挡,没有前进挡,这种情况一般人不能预见到,因此,容易造成车辆事故,也就是说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本案原告在驾驶该电动车时,因电动车不能正常前进而发生侧翻,致使原告受伤,原告受伤与电动车存在缺陷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被告世纪泰美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