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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县法院对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14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

  发布时间:2013-12-05 16:36:02


    商丘法院讯  12月5日,民权县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主犯俞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0万,判处从犯江某、陈某等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五年不等,均并处罚金;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判处主犯司某、乔某有期徒刑七年,判处从犯许某、冯某等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春季,被告人乔某认识了被告人俞某,俞某意图在民权县投资开办出租车公司,乔某便联络被告人司某,二人为了从中获利,伪造了民权县交通运输局与民权县人民政府的假文件。被告人俞某看到后信以为真,并承诺办成出租车公司后给司、乔二人高额好处费。被告人俞某为吸收资金,联系了被告人陈某、黄某等人,分别向个体司机募集资金。从2011年11月份至2012年5月份,被告人俞某等人分别在四川、重庆、河南等省市募集资金815万余元。案发前被告人俞某以好处费、生活补助费等名义己支付介绍人和购车司机400余万元,尚有340多万元被其挥霍。

    法院认为,被告人俞某以投资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江某、陈某等在俞某的高额利益和回报的引诱下,明知违法,仍帮助俞某介绍司机以交押金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司某、乔某等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系共同犯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数额、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情况,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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