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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小利销售问题香肠 触刑律获徒刑又罚金

  发布时间:2013-12-09 12:33:59


    商丘法院讯 常言道,人无信不立,做生意亦应诚信为本,尤其是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餐饮食品行业,更加应当诚信经营,严守底线。然而,总有些重利轻义的不法商贩,为蝇头小利罔顾道义良心,危害公众食品安全。近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辣、有害食品犯罪案件,被告人常某伟因贪图小利在生产猪肉香肠时添加了亚硝酸钠、透骨增香剂等有毒有害原料,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3年4月,常某伟在永城市城厢乡王楼村其岳母家生产猪肉香肠,为了牟取高额利润,增强香肠色泽美观、提高香肠的销量和价格,在生产加工香肠的过程中添加了亚硝酸钠、透骨增香剂等国家禁止添加非食品原料,然后将该香肠在永城市老城市场销售。

    法院审理认为,常某伟明知亚硝酸钠、透骨增香剂是有毒原料,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香肠中掺入并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及被告人的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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