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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握欠条输官司 举证责任要分清

  发布时间:2013-12-09 17:13:45


    商丘法院讯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败诉风险。2013年11月,民权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施工合同纠纷,充分诠释了举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包工头盖某带领农民工承建了田某的房子,房屋竣工后工程款没有结清,后盖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田某支付拖欠的工程款9600元,并主动向法庭提交了一张田某出具的尚欠2000元工程款的欠条。

    庭审过程中,盖某诉称他与田某之间原有19600元的欠条,后田某偿还了10000元将原欠条撕毁,却只给自己出具了一张尚欠2000元的欠条。田某称工程款已支付,只欠盖某2000元,并有盖某提交欠条为证。法庭查明还款过程中无他人在场,盖、田二人各执一词,还款经过已无法查清,最终法庭将2000元欠条认定为有效证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日常生活习惯判定田某支付盖某工程款2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合同纠纷中对合同是否履行有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的施工合同中,房屋已施工完毕,盖某已完成了己方的合同义务,而对于田某是否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应工程款,此举证责任应田某承担。如田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已支付了盖某相应的工程款,法庭依法应支持盖某要求田某支付9600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盖某主动出示自己持有的田某出具的尚欠2000元工程的欠条,反而为田某的主张提供了证据,真可谓“手握欠条反输官司”。

    最后笔者提醒群众在日常经济生活中,还钱时尽可能找朋友陪同,如遇对方撕毁欠条赖账的情形,一定要及时报警,保护证据,从而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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