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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开车被查处 危险驾驶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3-12-16 15:44:38


    商丘法院讯 12月13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的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豫NEC936号五菱之光面包车回家,当行至睢县河集乡雍楼村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民警查获。经检测,李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92.24mg/100ml,属醉酒驾驶。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公共安全,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认罪悔罪,愿意缴纳罚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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